对知识产权密集产业中的企业来说,某些本身不实施专利技术而以追索巨额专利使用许可费或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费为目的的公司已经成为这企业正常发展的一项主要隐忧。这些本身不实施专利技术而以追索巨额专利使用许可费或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费为目的的公司通常被称为“专利怪物”。<br>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就“专利怪物”问题及其法律规制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br> 第一部分对“专利怪物”的由来、国内外学者的定义、基本特征以及经营模式进行了分析。<br> 第二部分探讨了引发“专利怪物”问题产生的法律原因,通过对NTP v.RIM案的分析研究,认为永久禁止令是引发“专利怪物”问题的主要法律原因。<br> 第三部分就美国Merc Exchange v.eBay一案进行分析,并研究了案件判决结果对“专利怪物”的影响,认为案件判决结果所确立的永久禁止令核发的“四因素测试法”能有效解决在美国所发生的“专利怪物”问题。<br> 第四部分通过与美国规制制度的比较,分析了我国与“专利怪物”规制相关的法律制度。在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与美国拒发永久禁止令制度相比,可以产生实质上等同的效果。因此,我国可以通过专利强制许可制对“专利怪物”进行规制。在本部分的最后,进一步分析了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修改完善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