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在对房产与地产的规制中所确立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强调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在进行处分或设定负担时必须坚持二者移转的绝对同时性和一致性,尽管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这一原则在某些方面已经滞后于生活的实际。本文研究的目的便在于揭示这一原则的过分僵性和绝对化,并提出新的解决方案,以彻底理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物权交易关系,从而实现物权关系的最终和谐。<br> 本文以实际案例为切入点,从物权角度和比较法角度分别对房产和地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细致的观察,并对其逐一作了评析,其中重点考察了我国法律对房地产关系的立法确认和法律选择,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对我国现行立法模式提出了改进意见和解决思路。<br> 对于本课题的研究,目前学界有学者主要针对我国担保法第36条中规定的“三个同时”提出了质疑,但对于“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产生的理论渊源、时代背景、历史过程及如何找到一个恰当完善方案等理论研究的还不多。因此,本文更加注重了对相关问题各方面深层次的探讨,最终得出结论,消除法律规制的绝对化,允许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在单独处分和设定负担时享有私法领域中一定的例外,并证明其在我国房地产交易实践中能够更加实际可行。<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