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文律論」之「文」指遣詞用句、修辭技巧、文字風格;「律」指宮調曲牌、聯套規律、識譜填詞、審音押韻等音韻格律而言。是筆者繼〈周德清北曲文律論探析〉(刊登《漢學研究》22卷第1期,2004年6月)之後,接著述明代戲曲文律論的開展演變。全文分四節:一、北曲文律雙美之建構與繼承;二、南曲文與律之分歧與變化;三、南曲文與律之輕重與取括;四、南曲文律雙美之回與統合。 本文經由歷史性的論證,大約可以釐清戲曲批評史上關於文律之爭、湯沈之爭以及本色駢儷之爭等問題,並且獲得重要的觀察與成果。首先,周德清建構亡曲文律雙美,成為元末明初時期鍾嗣成等人重要的鑑賞原則和創作理論。明初到萬歷年間前期,文律論的演變以王也貞的觀點為一個階段,文與律關係開始分歧變化。萬曆中期湯顯祖、沈璟各有輕重取捨,二人皆重視音律,沈璟講求謹守人工音律;湯氏不受人工音律束縛而通權達變。在文與律之間,沈璟重曲律捨辭工,湯氏重曲意捨律協。明萬曆後期,王驥德與呂天成主張以文律雙美統合,回歸周德清建構的文律雙美。 其次透過元明戲曲文律論開展演變之考察,清楚掌握戲曲語言本色與駢儷之爭的歷史因素、內涵意義;望與文律論息息相關,卻又不同層次。對王驥德提出「亂法兩擅其極」也找到其來自周德清的建構,因為戲曲體製劇種的興衰發展及對語言藝術的美學理念不同,而有分歧變化或輕重取捨。王驥德以《曲律》專書分別在各章重新建構南曲文律論,到清代李漁《閒情偶寄》的「詞曲部」提出結構、詞采、音律、白、科諢、格局等戲曲創作六大要素,將詞采與音律並列,顯見文律論之傳承統合及更嚴密完整的理論建構。In this essay. "language" in the "theory of language and proso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