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受到全球關注後,隨著議題的發展,全球治理的模式也產生了轉變。在過去國際環境法中多透過締結條約來進行全球性的議題治理,並以國家主權為中心的治理方式,由於氣候變遷議題大尺度、大規模但又對不同地區產生不同影響的特性,治理的主體也逐漸朝向多元化和去中心化發展。另外在氣候變遷談判陷入僵局後,許多城市為了有所突破紛紛主動採取超越自己國家的氣候變遷治理行動,甚至進一步出現了城市間的跨國聯盟。此種城市聯盟多利用軟法與自願承諾的模式,透過資訊技術交流、資金提供與遊說國家政府等策略對抗氣候變遷,與過去傳統國際環境法利用具有強制力與從上而下的規範有所差異。 本文欲透過觀察此種城市聯盟與發展,梳理不同類型城市聯盟間的差異和功能,分析在近來這種橫向而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對於全球的氣候變遷治理的影響。本文並希望進一步結合氣候變遷跨國治理與全球行政法理論,探討城市與城市聯盟中在氣候變遷治理時代的角色。 本文在觀察後發現城市聯盟的發展其實與國際對氣候議題的因應與治理是同時間進行的,代表了城市在認知與因應國際問題時的能力其實與國家無異。另外並提出了城市聯盟於因應氣候變遷領域中的主要幾種功能:1. 提供城市資訊交流與學習、能力建構;2. 遊說與影響國家和國際社會;3. 幫助城市獲取資金援助;4. 規則設定與指導。然而在城市聯盟對於其成員的管制上,並建立兩種模式:「協調支持模式」與「行動促進模式」後,再利用全球行政法理論檢視此兩種模式與目前的城市聯盟機制建構,認為目前城市聯盟所採取的管制手段都屬較彈性而強制力弱規範,但城市聯盟本身機制的程序與責信要求仍然有可以加強改善之處。未來若城市聯盟要有更強的管制效果,除了需要國家與國際的支持外,也必然需要更完整的機制與責信要求,並需要其他國際間的制衡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