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允許人民直接對公共議題表達意見,是一種強調實現國民主權的直接民主制度。台灣「公民投票法」於2003年12月31日公布,納入我國民主憲政建制,並已有六次全國性公民投票的實施經驗,但公民投票在台灣,係在不同的民主路徑思惟、不同的軌道時間上,為不同的政治行動者所引用,立法後的爭議與批評,集中在制度設計與代議體制的介面未盡妥適。尤其公民投票也是一種決策機制,面對各式各樣的公共議題,必須要有充分的溝通,繼而形成公共論述與政策,並通過法律程序或預算而予以實踐。因此,公民投票無法自外於民主法治體系,無論從議題的設定、程序、討論到投票的出爐,都有賴於現行法的合身適用並落實執行,只有在法治的前提下,才能真正發民主的揮價值與作用。 本文嘗試藉由理論探討,瞭解公民投票在民主制度中的定位,並引用道爾(Robert A. Dahl)所提:有效參與、投票平等、充分知情、議程控制及公民能力等五項民主指標作為評析基礎。其次,公民投票可行性與相關條件,必須放在我國憲政體制、制度發展的脈絡及政治社會現實條件下來處理,而現行公民投票法的規定有無與上開條件扞格之處。第三,在台灣公民投票的實踐經驗,對於未來公投制度的運行,提供若干省思,也應一併納入考量。爰本文的論述焦點將就學界及輿論對於現行法面臨問題的討論與爭辯有關意見加以歸納、整理,經研究發現:公民投票的實施,首要條件是選民需具備良好的公民教育、民主法治素養及充分的資訊傳遞;公民投票旨在彌補代議政治之不足,而非取而代之。偶爾、適時的實施有其正面的價值與功能,過度頻仍或不當的運用,恐非設計此一制度的本意;公民投票制度的選擇與設計,應考量憲政運作的環境,並與代議政治場域的設計相扣合;最後,現行公民投票法的內容,無論就民主理論的檢視或民主程序的操作上,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