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雲端運算技術之雲端系統,逐漸成為社會基礎設施,對雲端服務之關注焦點,從是否採用雲端服務,移到採用服務會實現的成果。最明顯的例子為巨量資料之活用。日本雲端服務業者之商機在於,在符合以安全性與費用抵消為基礎之風險管理觀點下,提供多樣服務,以及供應使用者在雲端服務採用時之需求,也就是新舊系統間銜接技術之需求,包括程式語言等的純粹技術以及對雲端系統適應化之手工業務。 國內雲端服務在進入多元化階段之同時,對該服務之基礎設施,即資料中心硬體功能之要求水準就上升。採用雲端服務除了引起跨業界之互補性協作體制之外,也會改變企業經營模式。因雲端聯繫到個人與各種通信與一般機器的關係,B2B型企業可以擴大到B2C型之同時,也會被迫轉變成B2C型企業。 雲端服務相關之著作權爭議為間接侵害。雲端服務已經累積一定程度的相關判決,判斷的方向漸漸明朗,但當服務業者帶著新服務上市的時候,該方向是否成為合法性判斷之基準,還是個未知數。其背景在於,定義私人使用之困難性、數據化技術為權利處理帶來成本效率的概念、以及在判決裡新服務對著作權權利人現存收益體制之影響不可忽視之現狀。 這意味著,中小與創新企業以新服務打進市場後,若無法達到產生社會與經濟上之一定影響,就不能成功使權利人開放部分權利,導致事業難以繼續。因此傾向於重視起業之雲端服務支援政策,反而應該重視事業支援與其繼續。 雲端服務業者可以採取之自保措施為,不是事後讓司法決定合法性,而是以跟著作物的價值符合之適當成本,實施技術上的保護措施而迴避侵害。目前在權利人之間對雲端服務之容許度逐漸上升,這是對創新者有希望的狀況。Cloud computing-based systems have grown into social infrastructu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