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目前乃專為公務員貪、瀆犯罪所適用之特別刑法法典。而整部法典條文僅20條,但產生之爭議卻不少。如公務員之認定、法條之競合、特別法之適用等等。多年來一直有修廢的相關討論,然相關之問題,依舊存在。再者,以懲治貪污、整肅官箴為目的之立法,何以一般非公務員身分之被告,起訴比例為全部起訴被告之四成,原因為何?相關之問題確實值得深究。 由立法目的及背景觀察,本條例的前身,如「官吏犯贓治罪條例」、「懲治貪污條例」、「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等,皆為戰亂時期,物資與民生必需之供應缺乏,以致對於公務員之操守特別要求,而時值今日,背景時空皆異,有否特別立法加以處罰之必要,應有討論空間存在。再者,對於法條之適用問題與法條條文之內容問題,如犯罪主體之適用、與刑法圖利罪、背信罪之適用及構成要件不明確之用語,亦應一併釐清,至少在存廢之問題尚未解決之前,本條例應符合公平正義之期待。 法律存在之目的,有時並非僅符合法理而已,因社會大眾或國家需要而訂定,是許多法條當時立法之目的,而為何討論到存廢問題?可想而知,必定是該法條無法因應國家或社會之變遷以致。所以,回歸此一立論,在討論本條例之存廢問題時,必須加以審酌的就是社會或一般人民對於該法之需求程度如何?有否取代?是否得以更換存在之型態,保持原有之功能,又不致於侵害到刑法法典正常運作之方法,這應才是討論此一問題的主要目的,否則並無實益。 最後,隨著時代之變遷,以往專門針對侵害人身犯罪之刑罰,所影響的範圍逐漸被人忽略,取而代之的是影響更大的白領階級的犯罪,因為其所侵害法益之程度更為嚴重,世界各國亦有此一研討的趨勢,所以不論本條例之存廢與否,相信未來相關的議題應該是會逐漸被重視。顯而易見的,這無法只依賴訂立相關刑法重罰即可,而必須輔以其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