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Huang and Zhang(2012)的研究發現以機構投資人主的美國股票市場,加強資訊揭露可以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本研究以散戶投資人為主的台灣股票市場進行研究,探討其資本市場監督與紀律的功能是否能有效發揮。我們運用Huang and Zhang(2012)的實證模型,驗證在不同的資訊揭露水準下,公司持有現金資產的價值是否存在差異。實證結果顯示,資訊揭露品質較佳的公司,相較於資訊揭露品質較差的公司,其現金資產的價值並無顯著差異,此與Huang and Zhang(2012)在以機構投資人為主的市場研究結果不一致。本研究進一步以機構投資人交易比重,將樣本區分為機構投資人成交比重高、低兩群,驗證機構投資人及散戶投資人的監督效果是否有所差異,結果顯示,在機構投資人成交比重相對較高的這一組中,持有現金的變動與資訊揭露程度的交乘項與公司異常報酬,呈現顯著正向的關係;而法人成交比重較低的一組,其結果則為無顯著相關。此說明,市場提供的外部監督機制,主要由機構投資人進行,因此資訊揭露對公司治理的效果,在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證券市場中,較為有效。[[notice]]補正完畢[[journaltype]]國際[[incitationindex]]EI[[incitationindex]]TSSCI[[ispeerreviewed]]Y[[booktype]]紙本[[countrycodes]]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