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五十三年(1788)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朝政府為了改革軍事上的疏漏,決定在臺施行番屯制度,從九十三社熟番中挑選四千人編成屯丁,並分撥界外荒埔作為養贍埔地,藉此鞏固臺灣邊區的社會秩序。這套制度除了預期軍事方面的效用,同時也是為了解決乾隆三十年代以來界外私墾的問題。因此,番屯制度影響的範圍不只熟番而已,界外地區的漢人、生番也受到衝擊。我們希望藉由番屯制度作為切入點,並以臺中東勢地區為中心,觀察乾隆晚期至道光初年臺灣界外社會的樣貌,以及制度推行後對當地社會造成的影響。 目前對於番屯制度的研究集中於章程條文的討論,在這個基礎之上,我們希望進一步瞭解番屯制度的決策過程與落實情形,尤其是地方社會如何介入並形塑這套制度。在決策過程的討論方面,番屯制度雖然一開始是希望移植四川屯墾的經驗,不過因應臺灣本身的特殊情況,最終制定出一套與四川迥然有別的條文內容。在決策的過程中,可以清楚地觀察到官員間對番屯制度不同的態度,以及地方社會各群體為了維護自身利益的行動。最終,番屯制度條文是在各個群體妥協之下而產生,它的內容同時包含了中央官員的期望以及地方社會的利益。 探討番屯制度的落實也有助於瞭解清代制度的運作。番屯制度條文雖是理想與現實妥協下的產物,但要施行於地方社會仍有部分阻礙。因此,乾隆五十五年(1790)番屯制度通過以後,並不完全遵照章程條文運作,而是由地方社會逐步形塑出一套配合現實環境的辦法。不過,這並不代表制度本身沒有效用,地方社會在追求利益的同時,也受到制度的約束。因此,地方社會往往利用制度的彈性空間,為自我創造出一套合理的說詞,以配合制度的規範。對於官員來說,他們最大的目的是維繫臺灣社會的安定,而不在於制度是否遵照條文施行,因此,在每次的屯政改革之中,官員總是追認地方社會協調出來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