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法国旧制度末年和大革命初年“作者”的法律地位和“作者权”(droitd'auteur)立法为讨论对象,以一系列与“作者权”相关的敕令、草案、法案、请愿和争论为线索,考察现代意义的法国“作者权”体系的形成过程,以及其中所蕴藏的哲学意义。从旧制度末年到大革命初年,“作者”在合法出版业体系中的地位经历了如下的演变过程:从1723年《出版业法典》时的毫无作者权,作者只能把手稿出售给书商;到1777年《关于出版特许权时效的敕令》时的“作者特许权”,情况走向另一个极端,作者第一次被允许、甚至是被鼓励以自己的名义获得特许权,出版自己的作品,并享有对作品的永久的、绝对的权利;再到1793年《作者权利法案》,革命者采用“有限财产权”的形式,协调作者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作者过世十年之内,作品是作者及其继承人、受让人的私人财产,十年之后,作品则回归公共领域,成为所有法国公民的公共财产。与我们想当然的情况不同,绝对的、永久的、财产权似的“作者权”不是法国大革命的成果,相反,它是旧制度末年绝对主义王朝的创造(1777年)。法国大革命不仅没有给作者更多的权利和自由,反而通过一系列的争论和立法尝试,对旧制度末年建立起来的绝对作者权利予以限制,在保护作者的个人利益和财产权外,又加入了兼顾公共利益、推动公共教育和启迪公众启蒙的含义,从而成为有严格时效限制的“作者权”体系的肇始。这种兼顾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有限财产权”原则对后世的“作者权”立法影响深远;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就好似天平的两端,后来的“作者权”立法无非就是往天平的一边或者另一边倾斜,但绝不可能完全地倒向任何一边。法国“作者权”立法体系在十八世纪的变迁不仅与启蒙运动的进程息息相关,其在1793年呈现出来的最终形态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