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發明是專利申請領域別中另一個重要的領域,醫學藥品的龐大商機是重要的推手,因為大多數藥物的活性成份為有機小分子化合物,且研發一新藥,須費時10到15年,研發經費估計高達26億美金,各大專利藥廠當然積極申請專利,保護投資。另一方面,Hatch-Waxman Act鼓勵學名藥可以盡早上市,使一般民眾能以較便宜的價格取得所需藥品。在美國藥品市場數千億美元的商機吸引下,學名藥廠積極挑戰專利藥廠之專利權。其中非顯而易知性要件認定,為雙方訴訟爭點。 然,化學發明的非顯而易知性要件認定之所以異於機械、電子、電機等技術,在於我們無法準確預測在奈米尺度的化學反應與分子的物性與化性,因而產生化學反應結果的不可預期性。而藥物研發是先從資料庫中,篩選出具一定活性的化合物作為先導化合物,經由取代基的引入、改變,或官能基的置換,結合活性與化合物結構關係(SAR),達成先導化合物結構最佳化,以快速、準確的找出候選藥物分子,進入臨床實驗。 200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KSR案,針對非顯而易知性,重申Graham 案建立的非顯而易知性判斷法則的重要性,與重新適用顯而易知的嘗試。KSR判決後,許多文章討論KSR判決將不只針對機械組合發明,同時也將會對醫藥化學發明非顯而易知性之認定標準,產生一定的影響。 本論文研究KSR判決後, CAFC使用顯而易知的嘗試、與先導化合物分析(lead compound analysis)判斷準則,於醫藥產業化學發明專利的非顯而易知性的判決。CAFC於涉及組合藥物或配方調配案件,使用顯而易知的嘗試審查基準;使用先導化合物分析,都涉及系爭藥物中「活性成份結構」的非顯而易知性認定,CAFC針對不同類型的化學發明案件,採用了不同的審查基準。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