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自二十世紀末期以降,全球經貿往來迅速成長,跨國企業挾著雄厚資本,在世界各國進行大量投資,提供資金與生產技術,資本輸入國能藉以增加出口並改善對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與現代化進程,惟因跨國企業通常著眼於資本輸入國的廉價勞動力,不願多花成本於環境保護及勞工權益保障,且跨國企業財力豐厚,進入當地市場可能造成本地產業無法與之競爭,跨國企業的投資將使國家對經濟的掌控能力下降,就國家的長遠發展而言未必有利。過去資本輸入國與資本輸出國與地主國對於外國投資活動的規範內涵常產生爭執,到現代則透過國際投資協定的締結,並輔以內國法及其他國際法規範,作為外國投資的規範架構。在此架構下,國家必須遵守條約及其他國際法規範,不得恣意而為任何管制措施。跨國企業的投資因此能獲得較完整的保障,降低投資風險,對於地主國吸引更多外國投資將有所助益。有關外國投資之議題,最受爭議者係對外國人私有財產之公用徵收,蓋徵收屬地主國各項管制措施中,對外國投資人資產侵害最為嚴重的一種。徵收依形式的不同可區分為直接徵收與間接徵收,前者係國家基於政策目的,將外國投資人擁有之資產藉由法令的頒布或干預措施的採行進行剝奪,使其喪失資產所有權,並將所有權移轉至國家或第三人;後者則指國家採行的干預措施,雖未涉及資產所有權的剝奪,在外觀上該私有財產仍屬外國投資人擁有,但其該等措施實質上已造成該資產經濟價值的喪失,甚至已達無法為使用、收益或處分的程度。在過去的二、三十年間,有關外國投資人資產遭受徵收的個案,大多數僅涉及所謂的直接徵收,但這個備受爭議的議題,從訴諸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案件數量觀之,徵收的爭議重心已逐漸由直接徵收轉為間接徵收。從近年間的國際仲裁實務及其他學術研究可知,間接徵收應具備下列要件:屬國家行使主權之行為、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