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授權命令,是一法規範,故以法規範觀檢視,是很自然的事情,但本文擴大視野,以制度之宏觀觀點視之,除法規範觀點外,尚加入政策及管理之觀點,而這個靈感,是來自於David H. Rosenbloom認為公共行政議題,可從政治(策)、管理及法規範等三個觀點論述之。本文以為如此,思考才能周延,問題才能得到徹底的解決,本文是問題導向的,而依此尋找解決問題的理論。 這三個觀點,政策、管理及法規範的主從關係為「政策決定管理」、「管理決定法規範」,是從Ostrom的制度分析架構裡,推導出來的,本文之後的論述,的確出現這種現象。意謂政策是上層概念、管理是中層概念、法規範是下層概念。 在David Halpern《社會資本》的鉅著裡,採鉅觀、中觀及微觀看待社會資本,本文亦採類似觀點,以為政策宜鉅觀觀之、管理宜中觀視之、法規範宜微觀審之。但這此都是相對的概念,因為政策係涉及方向問題,是全面性的,應以鉅觀觀之;管理涉及實行問題,視野比之於政策,稍小些,故以中觀視之;法規範涉及操作問題,視野比之於管理,又略小之,故以微觀審之。 本文是分政策、管理及法規範三層面檢視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簡述如下: 政策:以政策五階段:政策問題形成、政策規劃、政策合法化、政策執行及政策評估等,加以檢視之。政策問題形成與制度性保障有關、政策規劃與政府照顧原則有關、政策合法化與委任立法有關、政策執行與經費預算之財源有關,而政策評估分別從行政訴訟、經費等問題評估之。 管理:以管理之要素:人、時、經費及事等檢視之。發現人方面管太多、時方面管得好、經費管太多,而事方面則有違組織公平性。 法規範:以法律構成要件:客觀要件─依法執行職務、程序要件─訴訟程序,及主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