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資訊對於企業而言是重要資產,其為企業帶來許多競爭上優勢。為了解消費者之需求及喜好,以提供合適之商品或服務,企業多半會將其彙整並建置成資料庫。然而,該等資訊多涉及客戶個人之資訊隱私,企業在蒐集、處理及應用時,應特別注意各該法規之要求,故本文將美國針對個人資訊隱私保護之各類判決及專法加以介紹,並與台灣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相互對照,提醒跨國企業在客戶資訊的蒐集及應用上所應注意之事項,並降低企業之遵法成本與違法風險。 另外,客戶資訊若符合法定要件,可構成企業之營業秘密而受保護。美國「統一營業秘密法」、「經濟間諜法」及「反不正競爭法」中提供數種判斷標準,而這些標準已逐漸被各州法院所採納。相較之下,台灣營業秘密法於民國85年制訂施行後,近期亦參考美國經濟間諜法而增訂刑事責任,用以嚇阻惡意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至於我國公平交易法就營業秘密之保護,則集中在該法第19條第5款的規定,其與營業秘密法之適用上競合,亦為本文探究之重點。 因此,本文基於台美法制之比較目的,將研究範圍限於美國之個人資訊隱私保護專法及判決、統一營業秘密法、經濟間諜法及反不正競爭法等層面;台灣法亦限於個人資訊保護法、營業秘密法及公平交易法之探討,以及各該法規之交錯適用,並以表格的方式,將違反上述法規時所應負之民事責任、刑事制裁或行政罰之異同作出比較,便利讀者參考。 另一方面,個資法之「安全措施」及營業秘密之「合理保密措施」兩者雖皆屬保護客戶資訊之措施,但實務上之認定標準並不相同。企業應如何妥善保管其所擁有之客戶資訊,方能符合上述兩種措施之要求,亦為本文討論之重點,故本文將針對台美兩國就上述兩種措施之認定標準進行介紹並相互比較,以提供業界一套具體之管理措施,便利跨國企業維護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