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監控機制是影響公司營運成果的重要因素,我國公司內部監控設計包括股東會、監察人、董事會及經理階層等權責運作機制,其中,內部監控以往主要的模式係採監察人制度為主。監察人主要功能在於監督董事會等經營階層,並降低經營階層之代理成本問題。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因此,監察人功能發揮之良窳,往往對公司健全運作有深遠影響。 近年來,一些上市公司經營者的利益輸送、背信案件層出不窮,董事會濫權,監察功能不彰厥為主要原因。這些內部監控問題的產生,促使學界及實務界亟思提出改善之道,針對內部監控效能不彰,究其主要原因在於,監督者缺乏獨立性,監督者專業能力不足,大股東操弄董事會等問題無法有效解決。獨立董事制度,主要針對這些問題提出解決,在獨立董事制度引進且法制化之後,我國並未完全捨棄監察人制度,監察人制度及獨立董事,在公司法制上同時並存。獨立董事制度設置目的,在於制衡董事會中,代表控制股東利益之內部董事,發揮應有的監督功能,但是獨立董事及相關配套措施,在理論及實務上仍有許多問題存在,及不易克服之盲點。本文亦針對美、日、德等不同國家之公司內部監控模式提出比較研究,同時,對我國內部監控制度之改造,提出看法及建議。Internal corporate governance is an important factor affecting a company’s performance. The internal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in a company should be a system including the right restraint and the setting u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