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權結構的私有化是任何法治國家建立與資本主義化的基礎工程。然而對於台灣原住民族而言,卻是在被殖民的情境下完成的,如何去殖民色彩以及重建對土地所有權主體的事控,便是累次「還我土地運動」最主要的動員目標。本論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是希望藉由鄒族地權結構轉化的歷史過程,來了解國家與台灣原住民族關係的進程,尤其是有關土地財產權的執行過程;從而了解原住民自發性的還我土地運動,以便釐清這種關係糾葛的結果。因此從土地所有權的本質性探討,則是解決日益紛擾的原漠地權問題必經之途徑,本文第二章即是從鄒族傳統地權的內在結構,展開此一課題的論述。 「缺乏土地財產權」的觀念,是一般人對原住民族的基本認識,從社會文化的脈絡來理解,則可以澄清這個錯誤的刻板印象。地權制度原本就是國家或社會內對於土地利用和佔有的權利關係,它可以是國有制、公有與私有並存抑或是全為私有制。鄒族對於土地所有權的建立,主要是依據先佔原則來作為社會的規範,獵場、漁區、耕地與住地均是按此原則運作。以氏族為所有權之主體,執行管理與分配的共享性社會價值觀。居於大社宗家的氏族長老,往往由有能力者並且通曉社會規範的族人擔任,來管理氏族土地。在山田燒墾為主、漁獵為輔的經濟生活中,尚能與自然生態環境維持精巧性的平衡關係,然而,就在國家權力介入後,從而主導了鄒族傳統地權結構轉化為私有制的結果來。 鄒族地權結構的轉化,是本文第三章所要論述的主題。其導致變遷的主要動力來源是政治經濟的外力;而生產方式的改變則是變遷的機制所在。本文認為日本殖民統治的中晚期,時間約在一九三○年代左右,一方面因為與山田燒墾截然不同的生產方式--水稻耕作的引入,使得游耕方式逐漸地轉為定耕方式,衝擊原來氏族所有的地權結構之觀念;另一方面則是政府有計劃的規劃與執行私有財產權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