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條款於我保險法之體例中始終為一灰色地帶,不僅立法原意付之闕如,學術探究與實務應用亦呈二極化,學說上之論述多謂與英美法中之warranty相當,惟深入以視,英美法中之warranty可大致區分為海上保險之warranty與非海上保險之warranty,細分之又有數種迥異之類型,相較於我國之特約條款,於意義上並無法完全契合;於效力上亦有所扞格;加以實務界所應用之特約條款林林而群,種種而生,與我保險法之規定亦有矛盾,接踵而至的疑問,激盪出筆者澎湃之思緒,是以筆者乃自我期許能自不同之角度切入以觀,由比較中知其所異,由質疑中求其真意,不為任何權威所左右,所有之論述皆立於制度之原創性,希能抽絲剝繭,以明特約條款於我國法上之立意、內涵、功能,亦希冀實務界能藉本論文,掙脫出文字之泥淖與制式之束縛,俾能導正其觀念上之繆誤,以杜爭議,筆者擬分為六章論述:首章述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方法及其範圍。第二章則以特約條款之立法沿革與立法目的為主軸,求諸立法文獻與學者意見,初探其核心,再輔以各國之立法例,並以對價平衡、特約條款之內容、warranty之立意等不同角度,切入其核心。第三章乃深入探究特約條款之法律性質與法律定位,相較英美法上warranty之分類與學者立論,相互其間是否全然契合無缺,並提出管見以測其圓融性,加以與其他相關法律概念如除外、不包括條款、據實說明義務、基本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等之比較,以明其相互間之差異與關係,使特約條款之真意與缺陷得以完全現形。第四章為效力層面之探究,首觀英美法上warranty之效力,次以我保險法上之架構,分為積極效力與消極效力,於積極效力之架構下探求主體義務人、違反特約條款之效力與解約後之相關問題;於消極效力之架構下,則論及例外事由與情事變更原則之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