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金管會於2013年12月3日發布新聞稿公告企業持有投資性不動產續後衡量自2014年會計年度起可採公允價值模式,並配合公允價值模式,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然而,此項選擇限制開放會對我國壽險業影響頗大,因為壽險業為強化資產負債之匹配程度致持有較一般製造產業比例高出許多的投資性不動產。 本研究探討金管會宣告投資性不動產續後評價可採用公允價值模式,對上市(櫃)的純粹壽險業與含壽險業之金融控股公司會產生股票異常報酬,及不同財務狀況的壽險公司,對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採用公允價值模式或是歷史成本模式的差異。資料來源主要取自台灣經濟新報資料庫(TEJ)之上市含壽險業金融控股公司、非金融控股純粹上市櫃(含興櫃)壽險業公司與公開發行壽險業公司財務資料。 研究結果發現此宣告事件無資訊內涵,應該是猜測主管機關會另修法對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可採公允價值模式加以規範,而減弱了此宣告訊息對上市(櫃)純粹壽險業及包含壽險業的金融控股公司股票異常報酬之影響。而在採用公允價值模式的選擇性方面,證實不同財務狀況的壽險公司,對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模式的選擇有顯著的差異性。但資本適足率的差異則對後續衡量模式的選擇較無影響性。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R.O.C(Taiwan) announces that the company who have investment properties evaluation from 2014 can take fair value model, However, this selective restrictive option might infl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