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的政治隔閡已阻擋不了人民間之經貿發展。而仲裁此一具有經濟、效率、秘密、專家判斷、和諧等特點之制度,遂將成為解決兩岸經貿往來爭議發生之最佳解決模式。 而今,兩岸已實施三通,若能在WTO 之架構下,建立一完整之仲裁制度,本於互信、平等、互惠等原則,處理兩岸間所發生之民商問題,更是兩岸商務民眾所期待。 然而,中國大陸地區地源廣大,如何讓當地各層級政府當局能承認臺灣地區之法院或仲裁結果,以及使中國仲裁水準與台灣接軌,已達到兩岸互信互敬之境界,亟為筆者所冀盼。 本文選錄「液晶顯示器訂購合同爭議仲裁案裁決書」、「品質爭議仲裁案裁決書」、「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爭議仲裁案裁決書」、「兩岸合資設立公司仲裁案裁決書」及「兩岸公司承攬仲裁案裁決書」者,均屬於法律關係上之下述要件之瑕疵,遂形成本案爭點者: (一)兩造當事人之主體為何、適格性何在是誰、仲裁請求之提出時點? (二)由何國與何地法院管轄? (三)當事人於何國處理其主要事務或擁有資產? (四)文件、物證及人證之所在? (五)有無擔保(如:信用狀或其他抵押品)存在? (六)爭端的本質為何?爭端解決方式之採酌?採取仲裁之必要性? (七)主要爭端是法律問題還是事實問題?何種問題較重要? (八)若採取仲裁為之,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得到勝利的因素為何?若採審判方式,當事人較能獲勝訴的因素為何? 此外,本文更將藉由現行兩岸仲裁制度之介紹、著名案例之剖析、法律體制及實務之分析與論述等,希望提供予讀者和往後研究者之全新啟發與不同觀點,更期待能讓兩岸商務更加活絡並帶動經貿發展的流暢與公允,更能維護並保障臺灣人民之權益、有效地預防與解除各項民商紛爭。更希冀能藉由本文之研究,讓兩岸關係人士能更深入了解彼此之仲裁制度,能善加利用仲裁優於裁判及其他爭端解決法之處,將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