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目的,在於整理Habermas和Alexy由言說理論出發,證成現代法體系之基本權規範的過程,並比較兩人對於言說理論法權模式之若干不同看法。因此以下討論主要分為兩個部分: (一) 第二章先說明Habermas和Alexy如何互補地完成基本權論證。Habermas主張,若要在現代社會完成良好的社會整合,就必須將言說結構制度化(institutionalize)為法體制。在制度化過程裡,言說原則會同時轉化為民主原則和權利體系(the system of rights)。然而這樣的說明仍是不足的,因為除非言說結構本身就帶有權利雛形,否則制度化並不足以產生基本權規範。Alexy承繼言說結構體須制度化為法體制的主張,進一步證明言說結構在一定條件下必然會產生權利雛形,完成言說理論的基本權論證。 (二) 第三章則逐一分析兩人對於三個問題所發生的不同看法。這三個問題依舊環繞於言說理論與基本權,可視為是關於「言說理論所證成之基本權規範如何依據言說理論適用」的問題,亦是檢驗言說理論法權模式的試金石: 1. 第一個問題是關於基本權的解釋與適用。Habermas認為,Alexy將基本權原則轉化為可衡量的價值是錯誤的方法論,使權利體系陷於危機。他自己則提議以融貫詮釋取代利益衡量。本文將回顧被泛稱為利益衡量的原則理,證明Habermas的批評不但有所誤解,而且融貫詮釋和原則衡量是可以相容的兩種思考方式。 2. 第二個問題是關於基本權與民主體制的衝突與協調。Alexy認為,言說理論奠定的基本權並不能如Habermas所說,從此免於公自主性(public autonomy)與私自主性(private autonomy)的矛盾。本文將以Alexy的批評為起點,評估言說理論提供的法權模式可能為體制設計帶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