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论文从权利角度出发对传统法律的理论基础(包括权利、主体、财产等理论)进行了批判性的分析研究,力图揭示人与环境问题的法律根源,同时指出在法律上应达到的目标以及目前的解决办法.该论文认为,传统法律是建立在人和人的某种共同体、集合体为主体的、以人类利益为心中的理念之上,人的权益是法律保护的核心.在迄今为止的所有法律中,环境始终处于客体的地位.在这种理论支持下的传统法律,不可能使环境的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尽管这些法律有各种各样、许许多多保护环境的条款,但是,这些条款都是在确保人的利益的前提下,按照人的需要和可能制定的.因此,传统法律理论使环境沦为被宰制的地位,面临被彻底破坏的危险.该文提出以下观点:一、人域世界中的法定权利只是权利的特定表现形式,环境拥有权利,环境的权利是固有的.环境的权利与义务天然的统一、环境有其要素具有内在目的性、环境的价值等均是其固有权利的体现.为了使环境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保护,环境的固有权利应该逐步转化为法定权利.二、环境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统一完整的生命体.人只量环境系统中的一个普通环境要素,人一环境(包括要素)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环境中的每一个要素,都有其一定的功能,在环境这个整体中都有其独特的作用.这种生命功能就是其独特的内在目的,这些独特目的,均 不可取代的.论文最后提出,为了人类的不毁灭,就必然放弃人的生存优先于环境系统存在的观念,重整人际秩序,让世界重新协调、和谐、完美、同构起来.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赋予环境法律上的地位,把创建人际同构的法律体系作为在法律上解决人与环境问题的终极目标.而现阶段则应扩展法律主体;完善诉讼参加人制度;创建环境诉讼法.这将有助于摆脱法律在解决人与环境问题上所面临的困境,实现人与环境的最终和谐与同...